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未发生死亡事故。
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未发生死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