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送货办法(196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煤矿应当根据订货合同,编制煤炭月度运输计划,并办理托运手续。

铁路部门和煤矿,应当根据煤炭月度运输计划、用煤单位需用煤炭的缓急情况和卸车、储存能力,共同编制旬、日装车方案,做到对大户均衡发运,对小户定旬发运,保证全面地完成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