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送货办法(1965年) 第十八条 煤炭送货办法(196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煤矿对于水陆联运煤炭的质量和重量,负责到第一个换装港口的车站;对于出口煤炭的质量和重量,负责到国境车站。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