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送货办法(1965年) 第十四条 煤炭送货办法(196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车站对于煤矿装好的煤车,必须逐车检查。合格的,与煤矿办理交接手续;不合格的,应当提出要求,经煤矿改善后再办交接手续。 通过验收,促进工作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