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