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定期抽查。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对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