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十四条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十四条 按规定由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后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的,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