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