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甲级煤炭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六条 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规模生产和综合利用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 多个相邻煤田、大型煤田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矿区。 第八条 编制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在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区域面积占矿区含煤面积的60%左右。 第九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能源规划、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