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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煤炭出口配额总量、申请

第四条 每年煤炭出口配额总量及申请程序,由发展改革委于上一年10月31日前在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 第五条 确定煤炭出口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六条 煤炭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已获得煤炭出口国营贸易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煤炭出口配额。 第七条 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向发展改革委提出配额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发展改革委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煤炭出口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煤炭出口配额申请。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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