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2012年) 第五章 钻井与固井 第五十九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2012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章 钻井与固井 第五十九条 煤层气企业应当在井场、钻台及井架梯子的入口处,钻台上、高空作业区和绞车、柴油机、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处,以及油罐区、消防器材房、消防器材箱等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