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201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层气地面开采及有关设计、钻井、固井、测井、压裂、排采、集输、压缩等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程。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煤矿井下瓦斯抽采和低浓度瓦斯输送安全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