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2012年) 第十章 煤层气集输 第一百五十九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2012年)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十章 煤层气集输 第一百五十九条 放空管应当位于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处于站场外地势较高处,其高度应当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米以上,且总高度不得小于10米。放空管距站场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当放空量大于12000立方米/小时且等于或者小于40000立方米/小时时,放空管距站场的距离应当不小于40米。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