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2012年)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201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煤层气地面开采项目的总体开发方案和煤层气集输管线、站场、供电等工程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煤层气井钻井、压裂、排采、修井等施工方案,由煤层气企业负责。 煤层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制度,严格安全条件的审查。施工方案未经煤层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