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7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