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