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