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1年内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2次以上的;

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机关1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执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出售给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