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十四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违法实施检查等执法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目录 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