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烟草专卖局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