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局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