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局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烟草专卖局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