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