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擅自变更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八章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