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