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