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八条 对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2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