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机关,由上级烟草专卖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第二十九条 经办人或者批准人未按照本办法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第三十条 调入方没有及时加盖“货已收讫”印章并上网确认的,应当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通过隐瞒或者欺骗等手段非法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或者撤销其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 第三十二条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进行非法扣留。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扣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追究直接…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