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