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负责办理;

不符合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条件的,不予签发,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