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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省级安全监管局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监管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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