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
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