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
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未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或者未切断被检修、维修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的;
拒绝、阻挠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