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每6个月向社会公布一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情况,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