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证机关和初审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发、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