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