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