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十三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生产安全 第十三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