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六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