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复核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不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

不按照规定履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责的;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在烈士褒扬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