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六章 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弘扬 第五十七条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弘扬 第五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展陈烈士遗物、史料,编纂烈士英名录,将烈士事迹载入地方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烈士史料研究工作。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