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并将烈士纪念设施建设、修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划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为安葬和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式样,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