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三十一条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三十一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烈士遗属,公办福利机构应当为烈士遗属提供优惠服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