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八条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八条 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按照当地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公办幼儿园和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照规定享受资助政策。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