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补助的烈士遗属户籍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补助转移手续。当年的定期抚恤金、补助由户籍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自次年1月起由户籍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发放。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