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条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赡养烈士父母(抚养人),继续抚养烈士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其申请,参照烈士遗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给予定期补助。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