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烈士褒扬和抚恤优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评定烈士或者审批抚恤优待的;

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