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3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3月)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军队评定的烈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送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