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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烈士的评定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死… 第十条 烈士证书由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烈士遗属颁发。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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