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烈士褒扬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烈士褒扬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