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